社保繳費比例如下:
1、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百分之三百到百分之六十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晌物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好判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宴襪液務院規定。
社保繳費比例,以3000元社保基數為例(各地社保標準有差異,僅供參考):
1、養老保險:公司繳20%,也就是600元;個人繳8%,240元
2、失業保險:公司繳1、5%,也就是45元;個人繳0、5%,15
3、工傷保險:公司繳1、0%,也就是30元;個人不繳
4、生育保險:公司繳0、8%,也就是24元;個人不繳
5、醫療保險:公司繳10%,也就是300元;個人繳2%+3元,即60+3元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社會保險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并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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