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第八條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于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加班費。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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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有加班費。加班索要加班費包括不定時工作制,索要加班費是員工的合法利益與權力,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有加班費是正當權益行使的表現。用人單位對部分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也仍然要遵守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如果超過了規定的工作時間,盡管有批準文件,仍然應當支付加班費。從法律的效力來講,勞動法作為法律,其效力也高于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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