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誰來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具體規定如下:
1、勞動者受傷構成工傷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3、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直接用于鑒定的費用,主要用于下列各類事項:
(1)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聘請專家應當給付的報酬。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邀請專家參加鑒定的費用包含在鑒定費之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得就此另行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2)召開勞動能力鑒定會議的費用;
(3)制作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表、卡、冊、證等費用;
(4)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直接相關的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費由誰出
勞動能力鑒定費承擔如下:
1、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無需為初次鑒定負擔費用;
2、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起再次鑒定申請,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如果再次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的結論一致,則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為申請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的結論不一致,則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3、勞動能力鑒定后工傷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查鑒定的,申請人同樣需要預先繳納鑒定費用。如果復查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的結論一致,則復查鑒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如果復查鑒定的結論與初次鑒定的結論不一致,則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單位承擔嗎
法律主觀:
當事人提出的這個問題,實際想問的應該是勞動者受傷如果構成工傷,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其鑒定費用應由誰來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所以,進行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被存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其他相關費用依法也由其支付。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勞動能力鑒定怎么收費
法律分析:
收費依據: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收費對象:申請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單位和個人。收費主體:市勞動局。收費標準:自治區鑒定每人每次300元;地、市級鑒定每人每次250元;縣(市)級鑒定每人每次200元。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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