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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1-07 20:44:33

勞動仲裁和勞動調解

勞動仲裁和勞動調解

  勞動仲裁和勞動調解,在進入職場工作后,我們可能都經歷過或者是看到別人經歷過一些關于勞動合同上的糾紛,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應該多學習掌握一些相關法律知識,下面一起看勞動仲裁和勞動調解

  勞動仲裁和勞動調解1

   勞動仲裁和勞動調解的區別

   普法內容

  1、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2、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

  3、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時效是30日,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是60日,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

  4、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和勞動調解2

   二、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1、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除《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外,還有勞動部頒發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

   2、申請的條件不同

  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但是,當事人不能就勞動爭議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時,當事人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3、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逾期不能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

   4、法律效力不同

  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若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處理機構不同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并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實行三方原則,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由此可見,勞動者同用人單位解決勞動爭議的手段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依據法律法規不同、申請條件不同、處理時效不同、法律效力和處理結構也不同。

  如果這兩個手段都無法解決勞動爭議的話,那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尋求解決了。

  勞動仲裁和勞動調解3

   一、勞動爭議解決方式都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四種:

   1、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采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2、企業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愿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于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

  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哪里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縣區一級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地的縣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是在市一級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市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縣區一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如何申請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個人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關于個人如何申請勞動仲裁具體如下: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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