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時限有哪幾種情況:1、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即時解除,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2、提前三天通知的解除。3、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期限如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三種需提前預告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如勞動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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