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的規定
1. 在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時,工資水平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 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若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需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 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市區內的城市供熱工作。
4.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規定如下: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6.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7. 試用期的相關法律規定:
-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不得由用人單位單方面規定;
-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得將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8. 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9. 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10.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11. 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內容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進行闡述。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有沒有工資
《勞動法》并未具體規定試用期的工資問題。然而,《勞動合同法》明確指出,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必須向員工支付工資。在此期間,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轉正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而對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規定,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指出,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工資必須高于用人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以及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期限規定如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若不符合崗位要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勞動者。試用期的設定,旨在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一個相互了解的過程,以決定是否正式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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