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工傷新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因此首先必須要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其次還需要在認定書里面明確不是員工的主要責任,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也就是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勞動者不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定明確了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內,員工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具體如下:
1、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認定: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在合理時間內且沿合理路線,發生的交通事故均納入工傷認定范圍。體現對職工上下班途中安全的關注,確保了認定的靈活性和合理性。
2、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無責任、次要責任和同等責任的情況,排除了員工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情況。明確責任劃分標準,確保工傷認定的公正性。
3、其他交通工具事故傷害:交通事故外,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的,符合上述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條件,認定為工傷。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保障職工在不同交通方式下的安全。
工傷認定的申請程序,具體如下:
1、員工或其近親屬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盡快前往醫療機構治療。
2、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員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的法律保障,具體如下:
1、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認定流程及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申請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相應材料,提交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特殊情況下的認定:某些特殊情況下,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用人單位原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等,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5、法律責任的追究: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后,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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