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般工傷(未致殘):醫療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生活護理費。
2、工傷致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或是補助、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械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亡賠償: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宣告死亡的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需要根據傷殘等級以及所在地具體分析,可以咨詢當地的人社部門。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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