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周末加班可以換調休嗎 勞動法關于加班工資的
可以的。
1、《勞動法》第44條規定:(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也就是說:
(1)公司在日常安排加班: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調休來不支付加班費。
(2)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如果能安排調休,就應優先安排調休,不能安排調休時,才應支付200%的加班工資。所以:公司“周末加班只能調休”,如果調休時間能保證的話,不違反《勞動法》。(因為:周末的休息時間是職工緩解一周勞累的時間,此時安排加班如不能好好休息,將嚴重影響職工的身體健康,不同于日常加班,所以:以補休為優先選擇。)
(3)如果是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加班:必須支付300%的加班費,不能以安排補休來代替。
3、公司把“加班一兩個小時根本不算加班”:是錯誤的,違反了《勞動法》第41 條: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公司強制的周末加班時間不讓用于調休,這樣是否違反勞動法
周末加班時間,公司不讓用于平常請假調休,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勞動法 按照些下面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安排您周六日加班,就必須安排你補休,如果不能安排您補休,那就得向您支付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報酬,也就是加班費,否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展資料
1、勞動法明確規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優先安排調休,如果實在不能安排調休的,則需要支付兩倍加班工資。
2、平常周末加班的員工是可以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
3、但是平時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的,勞動法并未規定可以優先安排調休,據此,工作日加班的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公司在工作日安排了加班,就需要向員工支付1.5倍工資。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有合法休假的權利,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
2,保證勞動者每周最少休息一天。
3,法定假日應當休假。
4,休假日工作報酬:
(一)安排加班的,支付不少于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不休息又不補休的,支付不少于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不休息的,支付不少于300%的工資報酬。
5,工作時間延長的,需要經過與工會和勞動者的協商。
說實話,這些規定很少強制實施,這是中國的現狀。
當然,如果你的工作是計件的,多勞多得。
不過根據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給你幾個建議。
1,用人單位自用工起一個月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3,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許多勞動者不是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甚至只要敢申訴,就會或多或少贏得賠償,但你是弱者,因為你要為此付出時間,等待結果,還要耗精力金錢尋找下一個工作。無奈!
請給我最佳吧,同志。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因此
1、如果你的加班屬于“單位安排”的,則不違法,但單位安排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費則違法。
2、如果你的加班屬于單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則單位違法。
3、不管是單位“安排”還是“強迫”,不讓調休法律沒有規定,因此不違反法律。
關于補充問題:根據勞動部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70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照這一規定,你有權要求調休!
這一規定比較特殊的是,它是對執行舊的勞動法的意見,新的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實施,舊的勞動法就失效了,而對新的勞動合同法的意見還沒有出來,我認為舊的解釋仍有效。所以你有權要求調休。
是的,肯定違反了,勞動法有明確規定的嘛,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違反了
勞動法中關于加班時間算調休的規定
我在超市上班12月份跟1月份都有加班,超市規定加班都調休,我還沒有來的及休息就因為身體原因提出辭職,那我加班的工時是取消還是支付我加班相應的工資勞動法中關于加班時間算調休的規定:
1、用人單位,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可以按排補休;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可以按排補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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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保留好加班的相關證據考勤卡等,公司所謂的加班只能調休是違法的,可以向勞動仲裁申請支付加班費的
勞動法(不讓加班,星期六星期天上班讓調休不能自己選擇調休時間)違法嗎?
請問一下,周一到周四正常上班,原本周五正常上班的人,被分成3批(周五,周六,周日)上班,為了不停機器,不影響生產,又不讓加班這樣違法嗎?1、按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先安排補休,如果不能補休的要支付二倍加班工資的,晚上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工資的。
2、《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完全合法,只有公務員才是固定的星期六星期天雙休,其他單位都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己調休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局反應。也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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