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民警A與甲共謀,綁架B及其女友C。甲又找到乙和丙,四人共同綁架B和C后,由甲、乙、丙負責關押。A等人提出贖金30萬元,B的親屬也在籌集資金。在此過程中,A向甲提出,得到30萬元后殺死B(因為B認識A),但甲堅持反對(甲也認識B),為此,A與甲發生矛盾。后甲與乙談論此事,乙對甲說:“B跟我說過,如果放掉他,他同意給我們60萬。”(因為B知道A要殺自己)。于是,甲、乙、丙共謀利用機會殺A(因為只有殺了A,才可以放掉B,因而可以得到60萬元,否則A可能殺害甲、乙、丙及B與C)。經策劃后,某日當A進入關押B、C的地方時,由C大聲喊叫引來A;A到現場后,甲、乙、丙制住A,甲將刀遞給B,讓B刺殺A;B持刀向A有心臟刺了幾刀。事后,B、C幫助滅尸。甲等人將B放出后,B從自己經營的公司取出60萬元交給甲等三人,并提出將其中的5萬元給女友C,甲等三人同意。此外,乙在看管C時還強奸了C。殺害A后,B一直窩藏著A的兩支手槍。本案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的情形?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為,但存在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是指,在行為人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于防止犯罪和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對行為人實行不超出必要傷害的暴力行為。
刑事案例評析
葉某駕駛轎車進行非法營運,轎車被交管所查扣,存放于某停車場。葉某伙同他人將車盜走,銷贓得款2.5萬元。其后,葉某以該車被盜為由,向交管所申請賠償,獲賠11.65萬元。案發后,贓車被追回,經鑒定該車價格為9.2萬元。rn對于葉某行為的定性,審理中存在如下三種不同意見:rn第一種意見:盜取所有權屬于自己的車輛,并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不構成盜竊罪,但其后隱瞞自己已經盜取車輛的事實,騙取賠償款,其行為構成詐騙罪。rn第二種意見: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押的車輛,以公共財產論,竊取自有物也構成盜竊罪;其后的騙取行為又單獨構成詐騙罪,應予數罪并罰。rn第三種意見:自有物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葉某竊取已經被扣押所有權屬于自己的車輛胡進行索賠的行為,實際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盜竊,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盜竊罪一罪論處。rn對于本案的犯罪數額,也存在三種意見:rn其一,認為犯罪數額為2.5萬元;rn其二,認為犯罪數額為11.65萬元;rn其三,認為犯罪數額為9.2萬元。rn000000案例評析要求rn根據案情和案件處理意見,結合法理和法律規定,對具有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特殊身份之人與不具備特定身份之人勾結,共同犯罪的,行為性質如何定性進行研究,闡明自己的觀點,并對本案的裁判和應該如何解決進行分析和論述。葉某構成盜竊罪,犯罪數額是11.65萬元。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于:受騙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本案中真正受到損害的被害人就是交管所,其賠給葉某的11.65萬元錢是損失的數額,雖然葉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但車管所遭受損失是葉某“盜竊”自己轎車的行為造成的,并不是葉某的欺騙行為造成的,因為對于交管所而言,轎車是真的丟了,不存在認識錯誤的問題,所以葉某的行為應定為盜竊罪。從本質上講,本案葉某盜竊的是交管所的“賠償”款。(可參考司法考試2003年卷二第10題)
另外,問題中提到“對具有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特殊身份之人與不具備特定身份之人勾結”,但是本案“葉某伙同他人將車盜走”中的“他人”是什么身份,從現有案情介紹中無從得知;其實,無論是盜竊罪還是詐騙罪,都不是特殊主體犯罪,對行為人身份沒有要求,不管“他人”是什么身份,都不適用“特殊身份之人與不具備特定身份之人勾結”的規定。
[案情介紹]
被告人劉某,男,27歲,原系鄭州鐵路公安處商丘站公安派出所民警。
劉某非法拘禁案1997年5月19日由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立案偵查。1997年6月28日該院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犯罪事實如下:
1997年5月9日16時許,706次旅客列車駛抵木蘭火車站,鴨販張甲、張乙從行李車上卸下鴨崽時,被告人劉某的妻子張丙向其索要鴨崽遭拒絕。 被告人劉某與前來接班的民警小劉(另案處理)當即提出要查票而發生爭執,并同張甲、張乙以及接車的農民馮某等人進行撕打。劉某、小劉以襲擊警 察、妨礙執行公務為名,用手銬將張乙、馮某銬住,強行推上706次列車行李車箱。列車運行途中,劉某解下馮某的皮帶抽打張、馮二人,當列車行至京 九鐵路下行線658公里處時,內心恐懼的張乙、馮某乘劉某疏于看守之機帶銬跳車。張乙當即死亡,馮某造成輕傷。經法醫鑒定:張乙系墜車,造成環椎脫位,脊髓離斷死亡。
被害人家屬趙某亦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案情分析]
1997年8月14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借機非法拘禁他人,造成他人傷、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某的犯罪行 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小劉的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均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被害人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應予支持。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的合法權益,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六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劉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小劉均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等生活補助費、撫養費、贍養費、醫療 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未成年子女教育補助費等共計人民幣6.37余萬元;(三)被告人劉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小劉均等賠償附 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被害人)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0.53萬元。
[案情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六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劉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小劉均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等生活補助費、撫養費、贍養費、醫療 費、精神損失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未成年子女教育補助費等共計人民幣6.37余萬元;(三)被告人劉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小劉均等賠償附 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被害人)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0.53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劉某對刑事判決不服,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趙某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不服,均提出上訴。1997年11月4日,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一個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個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個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個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rn公公77歲,兒媳婦44歲,兩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兒媳婦在廚房掃地,公公用激將法把兒媳婦引到他的房間,兒媳婦進去后,婆婆一手抓住兒媳婦的左肩,一手把事先準備好的菜刀遞給公公,隨后公公對兒媳婦進行砍殺,婆婆也用拐杖打兒媳婦,直到兒子從外邊進屋后把在公公手里的刀搶過后,才停止砍殺.經過檢查兒媳婦是頭部3刀,左臉3刀,最長15公分,最短6公分.后得知公公去公安局自首rn問:公公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婆婆是不是幫兇?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rn 公公婆婆侵犯了兒媳哪些權利?rn 兒媳婦應不應該得到精神賠償金?公公對兒媳婦能不能進行醫療賠償呢?1、公公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從案例中他具體的行為來看(包括使用的工具、傷害的部位、傷害的持續時間),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婆婆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與公公一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公婆侵犯的是兒媳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3、公婆的犯罪行為將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兒媳如果要求公婆對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權以被害人身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兒媳無法得到精神損害的賠償,可以得到醫療賠償。
雖然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時主要依據的是我國的民法,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77條明確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注意,是物質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和2002年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中都進一步強調了:“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對補充的回答:
犯罪行為帶來的后果不嚴重(輕傷)、被告人年事已高都屬于在量刑時可以被法院考慮的酌定情節,只會影響量刑結果,不會影響對犯罪行為的定性。簡單地說一個故意殺人的行為就算沒有給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故意殺人罪也不可能變成故意傷害罪。
是否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看法院裁量了。
公婆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是不能肯定是故意殺人或者是故意傷害。公婆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犯罪,都要承擔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公婆侵犯了媳婦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權。
應該得到精神賠償和醫療賠償/
首先,本案中的公公婆婆構成共同犯罪:可能是共同故意殺人或共同故意傷害(這兩個犯罪都是要判刑的);其次,公公婆婆侵犯了兒媳的生命健康權。本案中公公婆婆不但要賠償兒媳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而且還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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