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一字之差有何區別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一字之差的區別:
一、原因不同: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而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公權力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二、范圍不同:行政賠償的范圍小于行政補償的范圍。
三、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后,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行政侵權行為發生之后。
四、依據不同: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行政賠償法 和 國家賠償法 有什么區別?
我國有<國家賠償法>
http://www.people.com.cn/electric/flfg/d1/940512.html
國家賠償法包括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行政賠償主要范圍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害人身.財產權力.
因為一個分散各法律中,有個形成了成文法(國家賠償法)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采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但是,兩者仍然存在許多區別,表現在:
1.原因不同。
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
行政賠償的范圍小于行政補償的范圍。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并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一般認為實行國家豁免,國家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除了合法性這一限制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國家賠償法針對的損害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沒有這種限制。而且,對國家賠償法規定范圍之內的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也并非全部賠償,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失。國家賠償法規定“計算標準”的作用之一為了限制賠償的數額。行政補償采取補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多大的損害,國家就補償多少。當然,行政補償所針對的損害必須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遭受特別的損害,而不是普遍的損害。從損害這一點來看,行政賠償著眼于賠償的最高數額,而行政補償著眼于損害的特定性,沒有數額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協商解決。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
行政賠償性質上屬于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的含義;而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采取的補救措施,行政機關達成作出的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
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與司法賠償行政賠償的異同?
國家賠償與司法賠償行政賠償的異同!請敘述的全面而又精煉一點.謝謝!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例如某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王某進行刑訊逼供致王傷殘,王某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1.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范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于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3.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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