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但有些情況下是不可以提前終止的,如不符合下述的幾種情況的話,房屋租賃合同沒到期是不能提前終止的。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出租人依約或承租人經催告后不改正的,有權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
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隨意終止合同。但在一定條件下,雙方可 提前終止合同 ,對于承租人來說,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應了解出租人提出 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須具備的條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住房轉租、轉讓和轉借給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從事非法活動,危害社會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規定,拖欠房租和水電等費用累計達6個月; 4:承租人違反合同規定,不經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5:承租人嚴重損壞住房或住房內的設備、設施而拒不維修和賠償的; 6:出租人因事先無法預料到的事情而必須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發生重大損壞,威脅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門書面證明應該改建。 作為承租人,在以下情況下亦可解除合同,但應事先通知并與出租人協商: 1:租賃的住房發生重大損壞甚至有傾倒的危險,而出租人拒不維修; 2:承租人在租賃該住房期間,已建成或購買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單位遷離城市或新的工作單位距離租賃的住房很遠,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賃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條原因提出終止租賃合同時,不需給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由于后兩條原因需要終止合同的,要給予出租人適當的補償。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除非雙方對此有約定,否則未到期就解除租賃合同應當是違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閑置,不能物盡其用的;,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二)對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首先,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后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么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押金是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的。因此,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其次,法律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在合同法中對于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因此,對于違約金應該如何計算,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具體約定,并且在合同中寫明,可以參考下列方式:,1、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于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2、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承租方或者出租方提前終止合同,都是一種對合同的違約,是要付違約金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對方之間的合議。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并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2.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3.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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