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錄音證據是通過合法方式收集的,則具有法律效力。
一、錄音(錄像)證據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民法典》第1137條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問題在于,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取得的。
二、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于合法取得,無效。
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道,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剛才提到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于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所以,錄音證據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項的!
四、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注意什么
錄音取證并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盡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沖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后,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于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盡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復“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復制后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后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第一,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是合法的,如果是在他人家里或者辦公室等私密場所私自安裝竊聽器的方式偷偷錄音;
第二,錄音時對方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通過限制人身自由、威脅等手段獲得的錄音證據無效;
第三種錄音證據應當前后連貫完整,還應當將錄音的內容編輯成書面文字,經過剪輯或者篡改的錄音很難保證完整性;
第四種,錄音資料千萬不要刪除,要保留原始載體,如果向法院不能提供原始載體記錄的錄音,僅僅提供復制的錄音,法院同樣不會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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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因為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談得上通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么關系,發生了何事。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沒搞清楚,錄的音自然也毫無用處;
(2)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說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后順序;
(3)要引導對方說“有用”的話。不要在錄音中拉家常,說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扯得遠了,要馬上拉回來。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說些什么,承認什么,答辯什么,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讓對方多說話。筆者發現很多錄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對方進行交涉,情緒就很難控制,話匣子一旦打開就自己滔滔不絕說個沒完,而且還不讓對方插話。更有甚者,在對方說的時侯自己卻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詞去壓制對方,根本忘記了自己在錄音以及錄音的目的,結果錄完了再聽才發現錄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場,因為對方沒說幾句有用的話,都是自己在說;
(5)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錄音設備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為了把空間節省出來,就把所錄制的音頻文件移動到電腦硬盤、光盤等存儲設備上,但他卻忽略了法律的規定,可能因為他的這一個看起來無關緊要的行為,致使整個錄音證據失去了效力,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
錄音證據的法律效力也是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錄音證據屬于視聽資料,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私采的視聽資料也是證據。如果錄音錄制的過程沒有侵犯了國家的、社會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就不會影響它的效力。合法取得的錄音是有證明效力的。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屬于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錄音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錄音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證據類型之一的“視聽資料”,當然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只是證據和證明力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證據是一種資格,證明力是一種結果和作用,證據未必能夠證明待證目的,包括錄音證據在內的所有證據都應當具備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錄音證據具備證明力,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錄音證據應當是真實存在的,訴訟當事人確實使用設備錄取了音頻資料。
第二,錄音材料的來源應當是合法的,不能是通過綁架、脅迫對方陳述出來的。在這里需要知道,秘密獲取的錄音也就是偷錄音未必不具備法律效力,只要偷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即可。
第三,錄音的內容應當與本案有關聯,能夠反映本案的相應事實,不能是與本案無關的內容。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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