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是: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民法典》對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司法解釋對不當得利的返還標的、返還范圍也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對不當得利的規定過于原則,對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未做區分,沒有明確的受益人主觀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司法解釋中對“返還不當利益”的界定不完備,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釋不明確。現行法規價格償還的計算方法,善意受領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時免除的返還義務以及轉得人的返還義務等未作規定。
雖然我國《民法典》與司法解釋對不當得利都有立法規定但由于這一制度的規定的粗糙,太過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國不當得利制度的適用困難。法官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只能依據“衡平”的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應返還的范圍。但是法官的素質良莠不齊,與要求法官有較強的正義感和較高的專業素養相差甚遠。法官的認識不同,會造成相類似的案件出現巨大的差異。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民法典》中不當得利的規定是985~988條,不當得利一旦成立,當事人之間就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應當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其所獲得的利益是不當得利,那么不需要返還該利益。受益人在取得利益的過程中,不知道沒有合法的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方法有什么?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即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受益人返還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用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現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仍然屬于現存利益。
2、受益人為惡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時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只有為惡意的,受益人返還的范圍應該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襪肢并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系。
不當得利具體特征根據有三: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該項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告跡的,非以相對人所受損害的填補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過了受損者的損失,受益人只在損失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如饑中果受益人的利益較受損者損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內負返還義務,但受益人主觀上為惡意的,受損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