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后還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合同終止后要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還應辦理一切有關合同關系的手續。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義務。在履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合同中途終止合同怎么處理
合同終止后的處理如下:
1、主合同終止的,從合同同時終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終止后,雙方當事人應當秉持誠信原則,履行合同終止后的協助、回收等義務;或者停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請求賠償;承擔違約責任。一般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不影響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委托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3、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綜上所述,雙方合同終止合同無需進行特別的處理,如果想要繼續合同的話,那么可以續簽,不需要的話就此終結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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