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包括: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客觀:《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分析】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所享有的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勞動者還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和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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