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旅游受傷,只要傷害不是職工故意造成的,可認定為工傷。公司組織旅游受傷,屬于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而受到傷害,因此只要傷害不是職工故意造成的,可認定為工傷。
法律客觀:工傷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必須是在上班的時間在上班地點因為工作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必須是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從事的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的工作受到的傷害,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必須是職工在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履行工作職責時受到的本單位或外界的暴力或意外的打擊報復,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四)患職業病的。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必須是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若職工是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七種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傷情形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俗稱“三工因素”。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社部發布的《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其中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當然屬于公司組織的活動,旅游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關鍵點在于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與工作原因是否相關應從:活動的目的性、單位是否鼓勵參加、是否承擔費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綜合考慮。隨著現代管理理念的轉變,用人單位組織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團隊建設的目的。通過集體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此類活動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應當視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所以,朋友們,如果你們在公司組織的旅游中受傷了,是可以向公司索要工傷賠償的,但是,如果是你自己脫離集體,不聽公司的安排而導致的受傷,這樣是不能算做工傷要求公司賠償的。做事之前,請三思而后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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