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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問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0-26 23:17:38

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一般需要先申請仲裁,仲裁的時效期間是一年;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再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績效和雙倍工資問題

問題一:簽訂員工手冊,其上說“勞動者離職,視為自動放棄績效獎金?rn而績效獎金是延遲三個月發放,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拿回我那三個月的績效獎金?rn問題二:2010年9月入職,但是當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10年12月才簽訂,我是2012年10月與這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請問我現在是否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雙倍工資的賠償時按照實發工資,實發工資包括提成獎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資來參考。‍
  績效工資分為廣義績效工資和狹義績效工資,廣義績效工資又稱績效加薪、獎勵工資(Merit pay)或與評估掛鉤的工資。
  用馬克思的三種勞動論來說,績效工資主要是根據員工的第三種勞動即凝固勞動來支付工資,是典型的以成果論英雄,以實際的、最終的勞動成果確定員工薪酬的工資制度。主要有計件工資制、傭金制等形式。績效工資從本義上說,應是根據工作成績和勞動效率。但在實踐中,由于績效的定量不易操作,所以除了計件工資和傭金制外,更多是指依據雇員績效而增發的獎勵性工資。績效工資制度的前身是計件工資,但它不是簡單意義上的工資與產品數量掛鉤的工資形式,而是建立在科學的工資標準和管理程序基礎上的工資體系。
  績效工資制可以提高工作績效,若使它能更好發揮作用,雇主必須確信能有效地對工作績效進行評估。傳統的績效工資制通常是個人績效,對員工績效增加認可的形式通常是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提高基本薪資。
  績效工資是以對員工績效的有效考核為基礎,實現將工資與考核結果相掛鉤的工資制度,它的理論基礎就是"以績取酬"。企業利用績效工資對員工進行調控,以刺激員工的行為,通過對績優者和績劣者收人的調節,鼓勵員工追求符合企業要求的行為,激發每個員工的積極性,努力實現企業目標。

超過一年是不是一樣可以要雙倍工資

1、主張雙倍工資的期限最長為11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訴訟時效:雙倍工資是針對企業未按照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性賠償,不屬于勞動報酬范疇,因此適用勞動仲裁法關于勞動糾紛的一年的訴訟時效,該時效從主張權益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

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

法律主觀:

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為三年,這是屬于勞動糾紛,必須仲裁前置。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第三條,“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入。我們傾向于認為,雙倍工資差額不屬于勞動報酬,應認定為民事懲罰。故其仲裁時效應從從知道或應當指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雙倍工資差額從實際用工起第二月計算,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但這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是整體計算還是分段計算,這在實踐中也有爭議。我們傾向于認為,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該侵權行為的結束節點為用工之日起一年。鑒于該侵權行為具有持續性特點,應從侵權行為結束起開始計算一年仲裁時效。因此,張宇晟律師認為整體計算仲裁時效更為恰當,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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