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孩子多為獨生子女,父母對孩子的關愛程度可想而知,打不舍得打,罵舍不得罵,但是父母不能總陪著孩子啊!在外面就由不得孩子耍性子了。近些年來我國虐待兒童的案件越來越多,總是能看到新聞報道,某地學校老師體罰,甚至出手打學生。那么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
1、身體虐待: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于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
2、精神虐待: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指成人以兒童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于受害者或對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強勢的地位;
4、疏忽: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咨詢,可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一、什么行為屬于虐待呢?
虐待既包括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積極的作為,也包括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消極的不作為。積極的作為是指,經常實施打罵、捆綁、限制自由、禁閉、強迫超負荷勞動、精神上的折磨等行為,消極的不作為包括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有的父母、老師在教育孩子時的打罵、體罰行為,也屬于虐待行為。
二、虐待兒童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可能包括民事方面的責任、行政方面的責任以及刑事方面的責任。
1、民事方面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虐待兒童的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人身權益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還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費用。
2、行政方面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虐待兒童身體受到傷害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方面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法律并沒有虐待兒童罪,虐待兒童的以虐待罪以及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構成上述罪名,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才能予以定罪量刑。所謂"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多次虐待、持續時間較長的。如果是虐待家庭成員的構成虐待罪,如果是對未成年人有特殊監管職責的老師、保姆等虐待兒童的,構成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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