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員工的賠償如下: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規定的補償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有其他的糾紛產生,當事人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被公司辭退的員工不一定有賠償,但公司非法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給予賠償金。其賠償規定為: 1、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費 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 勞動合同 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 工資 的; (三)安排 加班 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未依照本 法規 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分析: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金是按勞動者近期12個月的實際發的平均工資算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金是按勞動者近期12個月的實際發的平均工資算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金是按勞動者近期12個月的實際發的平均工資算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接近年底離職潮也要到來了,有些是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有些是因為公司原因而被辭退,前者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后者是公司原因導致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這時想必大家都很好奇關于辭退賠償金是怎么計算的問題吧。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榮明升律師解析。
辭退賠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 經濟性裁員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6. 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7.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條款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 =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榮明升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1. 賠償金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 + 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2. 用人單位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賠償金總額×N(70%≤N≤1)
3. 勞動者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賠償金總額-用人單位的賠償金份額
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無效勞動合同、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
1.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
2. 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醫療費用×25%
3. 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身體損害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 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中共黨員、蘭大法律碩士,工作十年來,既有深厚的法律理論知識又有精湛的社會實務經驗。擅長婚姻家庭、房產、勞動工傷、合同債務與經濟糾紛、公司事務、刑事辯護等專業問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盡責盡心盡力!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