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后怎么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后怎么申請強制執行一、勞動仲裁后怎么申請強制執行
1、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關資料。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有哪些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申請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1)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2)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權限,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6)提交《證據資料清單》一式兩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調解書有強制執行力么
勞動仲裁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具有強制力。
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機關制作的,記明了申訴人和被訴人自愿達成協議內容的一種法律文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仲裁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生效,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生效生效后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均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仲裁委員會本身沒有強制執行權,當事人需要到被申請人所在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和調解區別如下: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并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具有強制力。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機關制作的,記明了申訴人和被訴人自愿達成協議內容的一種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申請強制執行流程
法律分析: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立案材料: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清單、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等。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勞動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我遠程代理的案件,大部分都在勞動仲裁階段達成了調解。當然,一般調解在金額上需要做一些讓步。這樣更快拿到錢,降低風險和時間的投入。
5.仲裁裁決: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么仲裁委會在開庭后一段時間內給雙方出具裁決書。雙方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不起訴的,裁決書生效。
6.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不履行勞動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那么當事人可以去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期間,按照貸款利率計息。強制執行的信息,也會上傳網絡,對于被執行人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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