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傷賠償誰負責
工地工傷由包工負責,除包工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包工頭的工傷有賠償嗎
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應主張包工頭支付,而主張該包工頭上級有資質的發包單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才存在工傷保險賠償,無用工主體資質的“包工頭”無法確定其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包工頭無資質發生工傷誰來賠償
承包人無資質里面發生工傷事故,承包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的組織及個人承包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不具備資質的施工個人因其不具備組織施工相關的人力、財力、技術力量和相關經驗,容易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承包人和發包方、開發商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律依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包方應對受傷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有充分法律依據,如果是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那么勞動者應當先申請認定工傷、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仲裁和訴訟索賠工傷保險待遇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包工人的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如包工頭不具備用人資格的,應將發包單位即建設單位列為被訴主體,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建筑單位、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3.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4.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5.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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