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法典中表見代理的定義
表見代理是一種代理制度,本質上屬于無權代理,但因為真實生活中表見代理是一種常見的現象,因此我國《民法典》對表見代理做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表見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1)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于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所以,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為人負代理行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常委任乙為總代理與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銷了對乙的授權,卻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此即為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此即為表見代理發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據。 (2)表見代理,按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未予授權之表見代理、超越權限之表見代理和代理權終止之表見代理。二、表見代理的效果 (1)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即因行為人之行為,在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本人不得行使無權代理之撤銷權和其他抗辯權,對行為人表見代理的效果按有權代理承受。 (2)相對人有撤銷權。表見代理旨在保護相對人利益,相對人對于表見代理應享有選擇權。即可以按狹義無權代理,享有撤銷權;亦可按表見代理,接受與本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本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 表見代理的法律要件表見代理要發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須有三方當事人、代理為合法行為等等。這里主要說明作為表見代理的特別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包括以本人名義實施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因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縱有為本人計算的意思,只能適用無因管理或隱名代理的規定,表見代理只是適用于顯名代理。 (2)行為人無代理權。 表見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行為人若有代理權,適用有權代理的規定,即使代理權有瑕疵,也只能適用狹義無權代理的規定,與表見代理無涉。 (3)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 這一點是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見代理之所以發生有權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謂“信其有代理權”,是本人有作為或者不作為實施某種表示,是相對人根據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交付印章于行為人保管,或把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為人,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根據行為人握有本人打印的事實,即可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4)須相對人為善意。 即相對人在與行為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時,并不知其無代理權,且無從得知。如果相對人有過錯,則不能適用表見代理;若相對人有惡意,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還要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按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的規定,由行為人與相對人對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表見代理是沒有代理權的人用表面上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產生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本質上是一種無權代理,但是因為產生了代理的效果,因此合同法規定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是有效的,這是表見代理是有效的法律依據。
表見代理和代理的區別
法律主觀:
表見 代理 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是具有代理關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由于表見代理中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法律客觀:
表見代理與表見代表的區別一、構成的要件不同1、表見代表的構成要件:(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2)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超越了其代表的權限;(3)善意的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沒有超越代表行為。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中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行為。(2)相對人依據一定的事實,相信或者認為行為人是有代理權的。依據的事實包括兩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不作否認表示的;其二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如代理人持有單位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3)相對人主觀為善意,無過失。表見代理行為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所以要求相對人主觀是善意的。二、法律后果不同構成表見代表行為,即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予認可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實施的代表行為仍然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為由主張抗辯。構成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有效,且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是由被代理人對相對人承擔責任,而不是由表見代理人向相對人承擔責任。
表見代理誰承擔責任
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表見代理依法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相應的法律關系。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是表面上、客觀上具有使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他為有權代理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是一種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它具備代理行為的表象卻欠缺代理權的行為。但是,由于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代理關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表見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見代理人追償。
表見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代理合同有效,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認,自始自動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但是表見代理合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可以代理人追償。
根據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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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嗎
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具體含義如下:
1、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2、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后果。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見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締結民事關系。表見代理作為代理的一種,就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則,則不成其為代理,而是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只對締約雙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并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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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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