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可以的,但有很多的限制買賣的條件,必須具備:已經得到本村的村民委員會同意,并最后取得鄉級政府的批準;轉讓人和受讓人都是同一個村的村民;受讓人確實沒有宅基地,申請符合宅基地規定的條件;宅基地使用權必須與房屋一起轉讓。城市居民不能向農村買宅基地,也不能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建造房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城鎮居民是不能購買農村購置宅基地的,如果購買了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2004年10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強調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引起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應該屬于違反法律法規的,時間短的應該認定無效。
由于農村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擴展資料:
因為農村的土地和房屋不能自由轉讓,只能轉讓給本經濟組織成員,不能轉讓給城鎮居民。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爭議糾紛。
但是如果農村出賣人以此為由要求返宅基地房屋的話,法院是會支持的,但是也會相應要求原所有人返還對應的款項;如果買賣雙方相安無事,且不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話,買受人還是可以繼續居住的。
如果購買宅基地的城鎮居民已經購買了很長一段時間,比如是很多年前買的,那時的法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不讓城鎮居民買宅基證,買方已經建了房子,全家人都在上面居住,法律會判定,賣宅基地的一方應該遵從誠實守信的原則,不予退還。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占有、使用的權利。我國農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準。
根據上述規定,農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財產,村民可以依法處置。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能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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