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請病假需要什么資料
孕婦請病假需要正規醫療出具的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以及請假條等材料。如果單位經審核,認為孕婦符合請病假的情形的,可以予以批準,并且病假期間工資仍然會發。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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