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辭職的問題。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2個多月,但是一直沒發工資,大部分員工甚至拖欠工資半年,我提出離開辭職,但是公司不允許,說簽了合同,1年,還說我沒責任,要等人來替我這個崗位才行。但是合同我這里都沒有,聽說是各一份。我現在又留了一周,實在不想做了,工資一直沒著落,而且工資和自己本身工作量和職業不對等,大家說怎么辦,我如果強行要走,公司會不會有權利不給我發工資?大家告訴我應該怎么辦吧T T勞動合同法注明,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于拖欠的勞動報酬,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索要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提前30天向上級部門提出辭職申請。
這個根據公司的合同來處理。。你是在私企還是國企。。
看公司情況而定
按合同約定的,
提前一個月最好.
關于辭職的問題
想問一下,我想急辭的話怎么辦,公司給我們的合同是普通工人的合同,基本工資是960,但是我們約定的月薪是2500,每個月也是發2500,工資條上寫的是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加加班工資,但是我們是不加班的,就是周6上班,正好湊夠2500,如果我想辭職立即走人的話,我應該賠償一個月工資嗎。如果我賠償了,賠多少,那這個月我上了20天班,公司還要支付我薪水嗎?實際的工作天數算周天嗎?謝謝了,問題有點多1、辭職還要立即走人,辭職的原因就很重要了,自身的原因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屬違約行為,單位可以扣下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違約的賠償。
2、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作為辭職理由,這不但合法,不受30天的限制,還可獲取一定的經濟補償。
3、國家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是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你上了20天的班,基本上可以拿到全月的工資。
4、按國家有關工資總額的規定,包括所有發給職工的勞動報酬,所以單位支付的工資不管是賠償或經濟補償金,都應該是2500元。
你們訂了合同了嗎?
如果訂了合同那上面有沒有寫離職問題?如果有的話你還是按合同上的配付。
如果沒有訂合同,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舉報。由當地的勞動部門幫你要工資,而且你也可以立即走人。
辭職是沒有賠償的。20天的工資應該有。
合同有很多種,你說的普通工人的合同能詳細點嗎?
關于辭職的問題,公司不讓辭職,請見補充
辭職問題rn 本人在一家大型私人企業工作未滿一年,現在想辭職,遇到某些問題請教,希望各位不吝賜教。rn 進公司時簽了保密合同,還有一份其中有內容是:試用期內辭職要扣除服裝費和培訓費。 我也記不清那是不是勞動合同了。(好像公司沒給我合同復印件,也就是說我現在手里沒有任何合同)rn 公司在支付工資時有一項是三十塊錢的醫療保險補貼,根據勞動法規定是企業沒有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那這個算不算社保的?不算的話我是不是可以立即與公司解除勞務關系,即使生效?rn 該公司員工辭職時,找部門經理要求在申請辭職表上簽字,部門經理又推托給部門副經理;副經理推托給人力經理;人力經理再次推回給部門經理。就這樣打八卦,推太極。我想問問負責辭職的人法律規定是人力經理還是說根據各個公司自身情況隨公司自己定的?我又該怎么做?rn 有的網友提出不需要公司簽名,寫了辭職表之后直接上交。那么,如果我上交之后他們不做保存,隨手扔了,以后又說我沒提交辭職表,那不就又產生一系列問題了嗎? 而且他們不承認的辭職到時候不結清工資又該怎辦?該公司有壓員工半個月工資的習慣。 有的網友也說可以通過快遞發到公司,人家可以說你發的快遞里面不是辭職表,而是無關緊要的東西。在公司工作的人肯定不敢出頭給你作證啦,請問我該如何做才能保留證據?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讓仲裁代發或者存底證明?rn 該公司很多外地員工都是沒簽辭職表,到了結工資的時候拿了工資直接走人,那被壓的半個月工資就不了了之。前陣子有個別員工跑到同行業公司工作,被報警抓去坐牢了,雖然我不打算再做這個行業,但小心駛得萬年船,說不定哪天人家看你不順眼說你沒辭職就跑到其他公司兼職犯法,抓去坐牢就麻煩了。我也很奇怪,那些人沒拿公司竟業保密金,公司也沒為他們買社保,公司憑什么告他們,還讓他們坐牢。rn 公司畢竟財大氣粗,個人還是應該盡量避免與公司鬧矛盾,所以希望大家盡量給出那種不需要撕破臉皮的辦法,或者兩種都給,公司實在不給面子咱也豁出去啦。rn 很感謝各位耐心看完,勞煩一一解答,本人衷心感謝各位!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復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既然簽定過勞動合同, 那應該是一式三份的,用人單位一份,勞動人事局一份,本人一份,不知道你還記得當時是簽了幾份?如果有簽過,應該要自己保存一份,而且在簽合同之前要詳細閱讀合同條款,以免一些不平等條款的出現,保密協議現在很長見,也就是說辭職多長時間內不能到同行業其它公司或者是不得泄露客戶及公司資料等等,這個得要看好,既然是簽字認可的,也就得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於辭職表這個問題,大公司一般都是先由部門經理簽字才轉由人事部處理,如果都沒有人處理的話,可以越級詢問如何處理或直接越級辦理。
至於勞動仲裁這一塊,首先是不能代發辭職表這一類的,但是針對用工過程當中的違規、違法現象可以進行處理。
誰違約誰就要承擔損失,只要是你自己簽字的書面合同或保密協議,就是公司告你的證據,跟你手里是否有合同無關,跟是否領取竟業保密金無關。如果公司沒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沒有給保密金,可以公司內部解決;如果是公司沒有為你買三險一金,養老,醫療,失業和住房公積金,可以到社保局拿到沒有給你買的證據,到仲裁委,區法院,市法院去告公司,最后以法院的判決書為理由,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要根據你簽字的合同和保密協議條款,賠償公司的損失。
關于辭職的問題,公司不讓辭?
我去一個廠做臨時工,辭工不讓走,走的話就不給工資怎么辦到年底了,公司招工非常困難,想用不開資的方式留住職工,如果你有特殊原因必須辭職,公司不給你開工資,你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去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可以通過法律來說給他聽,法律是不準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