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刑事訴訟駁回起訴的情形是自訴案件缺乏罪證,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情形是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三、《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包括: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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